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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廖業揚
被 告 洪崧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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