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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瑞春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瑞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簡瑞春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 年1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796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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