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0,聲,30,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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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政圖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政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政圖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7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月14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299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14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299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7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2991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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