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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振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振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振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 年1 月21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4770 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0年1 月21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4770 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 年7 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 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4771 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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