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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ONKANYA RITTIRONG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ONKANYA RITTIRO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ONKANYA RITTIRONG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 年2 月1 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8290 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0年2 月1 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8290 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 年3 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2 月1 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8291 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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