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0,聲,78,2021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福賜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福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福賜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 年2 月1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620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