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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坤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975號、109年度偵字第3980號、109年度偵字第4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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