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0,訴,238,2022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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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38號
110年度訴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子文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被 告 姬維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405號、110年度偵字第1號、110年度偵字第168號、110年度偵字第184號、110年度偵字第1254號、110年度偵字第1650號、110年度偵字第1987號、110年度偵字第2886號、110年度偵字第3096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156號),暨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3156號、臺灣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49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壬○○犯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姬維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壬○○、姬維軍於民國109年8月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羅拿度」、「辛普森」、「賽班」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等成年人之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壬○○、姬維軍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壬○○提供其所申設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中商銀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銀行帳戶),作為收取詐欺贓款之用,並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後,壬○○即依本案詐欺集團上手指示於附表二、三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金額後,並將如附表一編號10、13、14、18所示之提領款項交付予姬維軍(姬維軍就附表一編號13、14、18所涉加重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內),而其他提領款項則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再由姬維軍或其他成員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手,以此層層轉交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嗣因前開被害人等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丑○○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乙○○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寅○○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午○○、辰○○、子○○、丙○○、庚○○、己○○、辛○○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壬○○、姬維軍(下稱被告2人)對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見院一卷第414頁、院二卷第125-12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丁○○、乙○○、寅○○、申○○、午○○、甲○○、巳○○、辰○○、丑○○、丙○○、庚○○、己○○、辛○○、子○○,證人戊○○、未○○、卯○○、癸○○於警詢時、審理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合,並有如附表二、三各編號證據索引欄所示之事證在卷可佐,足徵被告2人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

則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而依被告壬○○、姬維軍所供述情節及卷內所存相關事證,本案詐欺犯罪組織之成員,至少有被告2人、綽號「羅拿度」、「辛普森」、「賽班」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等人,且本案詐欺集團之分工係以通訊軟體詐騙被害人等,並分層提款及轉交詐欺贓款等犯行,足見被告2人所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至少有三人以上,且組織縝密、分工精細,自非隨意組成,顯該當「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㈡復按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為被告2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所涉犯多起詐欺案件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被告壬○○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而被告姬維軍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0部分,均屬被告2人於最先繫屬法院案件中之首次犯行,依前揭說明,本院僅就被告2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並與前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

又追加起訴書就被告姬維軍部分,論罪法條雖漏未記載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惟經公訴人當庭表示本件起訴事實包含被告姬維軍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見院二卷第90頁),且前開參與犯罪組織與起訴加重詐欺取財部分,有裁判上不可分關係,本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被告所犯罪名及法條(見院二卷第91頁),不妨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自應併予論究。

㈢核被告壬○○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行,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2至18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而被告姬維軍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犯行,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另被告壬○○於如附表二、三所示時地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贓款,係為達到詐欺取財之單一目的,而各侵害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被告壬○○針對同一被害人所匯款項之多次領款行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即以被害人之人數為準,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㈣又被告2人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一編號10部分,均係犯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等三罪,其犯罪目的單一,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被告壬○○就附表一編號2至18部分,均係犯加重詐欺、一般洗錢二罪,均係以一行為處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㈤另被告2人與「羅拿度」、「辛普森」、「賽班」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10、13、14、18所示犯行;

及被告壬○○與本案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1至9、11、12、15至17所示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論以共同正犯。

而被告壬○○就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再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復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2人就一般洗錢等犯行,於審判中均坦承不諱,是前開被告就其所涉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均合於上開減刑之規定,雖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2人就前開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然就被告2人於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㈦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財物,為牟取不法報酬,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提領或轉交贓款之車手,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將贓款層層轉交,製造金流斷點,加深檢警追查贓款之困難,使上游集團成員得以逍遙法外,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信任關係,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及精神痛苦,所為顯屬不該;

兼衡被告2人犯後均已坦承犯行,及被告壬○○迄至本案辯論終結前,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而被告姬維軍與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並依約分期履行和解中等情,有調解成立筆錄1份、轉帳交易明細擷圖、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為證(見院一卷第215-216、337-339、403、457頁、院二卷第23-31、129-131頁);

併參酌被告壬○○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地錨養護工、經濟狀況勉持、與母親、配偶同住及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

而被告姬維軍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飲料店及遊藝場員工、經濟狀況勉持、未婚、與家人同住等家庭生活情狀(見院二卷第126頁),暨其等犯罪動機、目的、行為分擔、手段、客觀犯罪情節等一切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㈧再者,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款即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是本院審酌被告壬○○所涉各該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各該所為犯罪時間相近,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壬○○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壬○○之上開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故就被告壬○○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㈨另被告姬維軍於審理中陳稱,已與告訴人丙○○和解並依約分期履行中,請求宣告緩刑等詞。

惟查被告姬維軍於110年間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1年2月22日判決處有期徒刑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為證(見院二卷第65頁),則被告姬維軍既於本院宣判5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未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緩刑之要件,本院自無從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㈩另本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9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壬○○涉犯洗錢及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與被告壬○○被訴且經認定有罪之前開犯行,係同一事實之同一案件關係,為審理範圍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㈠經查,被告2人固為本案犯行,然於審理中均堅稱其尚未結算報酬前,即遭查獲而未取得報酬等語(見院二卷第125頁),且遍觀卷內事證均無佐證被告2人有獲取犯罪所得之證據資料,故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卷內既無事證可資佐證被告2人於本案中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其修正理由明示:「現行條文僅限於沒收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未及於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爰予修正,並配合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將追繳及抵償規定刪除。

至於洗錢行為本身之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之沒收,以及發還被害人及善意第三人之保障等,應適用 104年12月30日及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沒收專章之規定」,足見「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本質,既非「犯罪所得」、亦非「犯罪工具」,然從該修法理由可知,「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如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時,仍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價額。

可知立法者並未排除「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章節。

從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自仍有適用餘地。

經查,依卷內事證並無證據顯示被告2人最終得支配、占有洗錢標的(即被害人之被騙款項)之財產,本院認如對之諭知沒收該等洗錢標的之財產,應有過苛,是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勳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鄭珮琪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孟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二編號1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附表二編號2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附表二編號3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附表二編號4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二編號5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附表二編號6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 附表二編號7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二編號8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二編號9所示事實、附表三編號1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 附表二編號10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附表二編號11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附表二編號12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附表二編號13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附表二編號14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附表三編號2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6 附表三編號3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三編號4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附表三編號5所示事實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二:(匯入台中商銀帳戶)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民國、新臺幣) 取款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 證據索引 1 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8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卯○○,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8月31日9時41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中商銀帳戶)。
①109年8月31日9時57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18萬元。
②同日10時21分許、上開分行、56萬元。
(超過卯○○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為卯○○遭騙款項) ①卯○○警詢筆錄(警六卷第26-28頁) ②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③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2 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臉書聯繫午○○,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8月31日10時56分許,匯款30萬4,000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①109年8月31日11時47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160萬元。
②同日13時30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台中館東店ATM、2萬5元。
③同日13時31分許、上開超商ATM、2,005元。
(超過午○○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為午○○遭騙款項) ①午○○警詢筆錄(警六卷第30-34頁) ②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③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3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5日,通訊軟體LINE聯繫丁○○,向其詐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8月31日14時45分許,匯款20萬800元至台中商銀號帳戶。
①109年8月31日15時26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銀行西台中分行、30萬元。
②同日15時38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台中草悟道店ATM、1,005元。
③109年9月1日12時10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號全家超商台中嘉農店ATM、2萬5元。
④同日12時10分許、上開超商ATM、1萬5元。
⑤同日12時37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59萬元。
⑥同日12時54分許、上開超商ATM、1萬5元。
(超過丁○○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係丁○○遭騙款項) ①丁○○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8頁) ②丁○○與暱稱「Anni」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幀(警一卷第23-28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客戶收執聯影本(警一卷第31頁) ④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⑤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4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通訊軟體LINE聯繫癸○○,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1日14時46分、15時28分許,共計匯款6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①109年9月1日15時5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86萬元。
②同日15時12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號全家超商台中嘉農店ATM、1萬4,005元。
③同日15時36分許、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OK便利商店台中漢成店ATM、2萬5元。
④同日15時37分許、上開超商ATM、1萬5元。
(含左列告訴人癸○○遭詐騙金額6萬元、告訴人甲○○遭詐騙金額29萬4,000元) ①癸○○警詢筆錄(警六卷第41-46頁) ②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③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5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6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向其佯稱大樂透中獎惟需繳交保證金云云,致甲○○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1日14時48分、同年9月2日14時28分許,分別匯款29萬4,000元、60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①甲○○警詢筆錄(警六卷第41-46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警六卷第55頁) ③甲○○與暱稱「澳門金沙」LINE對話紀錄擷圖46幀(警六卷第42-64頁) ④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⑤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6 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臉書聯繫巳○○,向其訛稱投資產品遭海關扣押,需要幫忙繳交稅金云云,致巳○○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2日10時14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①109年9月2日10時24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112萬元。
②同日11時46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22萬元。
③同日11時50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號全家超商台中嘉農店ATM、1萬8,005元。
(超過巳○○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係巳○○遭騙款項) ①巳○○警詢筆錄(警六卷第41-46頁) ②復興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偵四卷第46頁) ③暱稱「王雄輝」傳送予劉秀鰻之照片4幀(偵四卷第50-51頁) ④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⑤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7 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3日,通訊軟體LINE聯繫辰○○,向其詐稱可幫助投資獲利,致辰○○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2日13時46分、同年9月3日11時37分許,分別匯款2萬6,400元至台中商銀號帳戶。
①109年9月2日14時16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台中銀行南屯分行、73萬元。
②同日14時53分許、上開分行、90萬元。
(含左列告訴人辰○○遭詐騙金額2萬6,400元、告訴人丑○○遭詐騙金額8萬元、甲○○遭詐騙金額60萬元,其餘超過辰○○、丑○○及甲○○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係辰○○、丑○○及甲○○遭騙款項) ①辰○○警詢筆錄(警六卷第61-63頁) ②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8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3日,以臉書聯繫丑○○,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2日13時51分許,匯款8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①丑○○警詢筆錄(警六卷第66-68頁) ②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客戶收執聯影本(偵七卷第18頁) ③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9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子○○,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致子○○陷於錯誤云云,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2日15時3分許,匯款15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①109年9月2日15時6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ATM、2萬5元。
②同日15時7分許、上開分行ATM、4,005元。
③同日15時18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台中銀行南屯分行、13萬元。
④同日15時20分許、上開分行ATM、2萬元。
⑤109年9月3日9時8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34萬元。
⑥同日9時12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號全家超商台中嘉農店ATM、1萬2,005元。
(超過子○○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係子○○遭騙款項) ①子○○警詢筆錄(警六卷第96-98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影本(警六卷第100頁) ③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④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10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5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丙○○,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致丙○○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3日9時46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①109年9月3日11時27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90萬元。
②同日13時11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銀行西台中分行、40萬元。
③同日13時18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金大益店ATM、1萬4,005元。
④同日13時19分許、上開超商ATM、4,005元。
⑤同日14時10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銀行西台中分行、100萬元。
(含告訴人辰○○遭詐騙金額2萬6,400元,超過丙○○、庚○○及辰○○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係丙○○、庚○○及辰○○遭騙款項) ①丙○○警詢筆錄(警六卷第70-74頁) ②手機轉帳結果擷圖(警七卷第37頁) ③丙○○與暱稱「夢想」LINE對話紀錄擷圖4幀(警七卷第39頁) ④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⑤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11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7日,通訊軟體LINE聯繫庚○○,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3日10時54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①庚○○警詢筆錄(警六卷第77-81頁) ②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警六卷第82頁) ③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④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12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己○○,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3日14時19分許,匯款24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①109年9月3日15時14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台中銀行南屯分行、30萬元。
②同日15時17分許、上開分行ATM、1萬元。
③同日15時25分許、上開分行、16萬元。
④同日15時36分許、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萬文門市ATM、2萬5元。
⑤同日15時37分許、上開超商ATM、2萬5元。
⑥同日15時39分許、上開超商ATM、2萬5元。
⑦同日15時40分許、上開超商ATM、1萬5元。
①己○○警詢筆錄(警六卷第84-86頁) ②永豐銀行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影本(警六卷第87頁) ③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④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13 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以臉書聯繫未○○,向其佯稱欲投注大樂透云云,致未○○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3日15時5分、15時9分、15時9分、15時11分、15時11分、15時20分、15時21分、15時37分、15時40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5萬元、2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4萬6,000元、3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
①未○○警詢筆錄(警五卷第18-19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暨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台幣帳戶存摺、聯邦銀行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正面影本(警五卷第94-95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擷圖11幀(警五卷第96-98頁) ④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⑤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14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日,以臉書聯繫辛○○,向其詐稱下注投資中獎需繳交境外稅云云,致辛○○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3日15時37分許,匯款15萬2,000元至台中商銀0號帳戶。
①辛○○警詢筆錄(警六卷第93-94頁) ②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影本(偵六卷第93頁) ③壬○○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1-16頁) ④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台幣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2-155頁)
附表三:(匯入國泰銀行帳戶)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民國、新臺幣) 取款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 證據索引 1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子○○,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8月31日10時56分許,匯款30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商銀帳戶)。
①109年8月31日12時45分許、臺中市○○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384萬元。
②同日13時14分許、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統一超商美德門市ATM、2萬元。
③同日13時15分許、上開超商ATM、2萬元。
④同日13時20分許、上開超商ATM、2萬元。
⑤同日13時22分許、上開超商ATM、1萬4,000元。
(超過子○○、乙○○、戊○○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係子○○、乙○○、戊○○遭騙款項) ①子○○警詢筆錄(警六卷第96-98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影本(警六卷第100頁) ③壬○○國泰世華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7-18頁) ④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56-162頁) 2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乙○○,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8月31日11時10分許,匯款60萬元至國泰商銀帳戶。
①乙○○警詢筆錄(警三卷第7-10頁) ②暱稱「林義博」LINE個人頁面擷圖幀暨乙○○手機通聯紀錄擷圖(警三卷第26-29頁) 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正面影本(警三卷第30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影本(警三卷第31頁) ⑤壬○○國泰世華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7-18頁) 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56-162頁) 3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1日,以手機交友軟體Omi聯繫戊○○,向其訛詐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8月31日12時26分、12時29分許,分別匯款3萬元至國泰商銀帳戶。
①戊○○警詢筆錄(警二卷第7-9頁) ②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2紙(警二卷第24頁) ③戊○○與暱稱「陈嘉凯」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暨與暱稱「簡單」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二卷第27-32頁) ④壬○○國泰世華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7-18頁) ⑤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56-162頁) 4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6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寅○○,向其佯稱博弈中獎惟需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寅○○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2日11時59分許,匯款12萬元至國泰商銀帳戶。
①109年9月2日12時14分許、臺中市○○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106萬元。
②同日12時22分許、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台中金美德店ATM、2萬元。
(超過寅○○匯入金額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係寅○○遭騙款項) ①寅○○警詢筆錄(警四卷第7-10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影本(警四卷第19頁) ③壬○○國泰世華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7-18頁) ④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56-162頁) 5 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申○○,向其詐稱博弈中獎惟需繳交手續費云云,致申○○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9年9月2日13時17分許,匯款33萬元至國泰商銀帳戶。
①109年9月2日13時53分許、臺中市○○○路○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35萬元。
②同日13時58分許、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黎明東門市ATM、1萬元。
(超過申○○匯入金額,卷內無證據證明係申○○遭騙款項) ①申○○警詢筆錄(警五卷第15-17頁) ②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警五卷第67頁) ③申○○與暱稱「澳門金沙」、「陳小波」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五卷第71-84頁) ④壬○○國泰世華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警六卷第17-18頁) ⑤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56-162頁) 卷宗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33325號刑案偵查卷宗(109偵5405) 警一卷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110偵168) 警二卷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1100006627號刑案偵查卷宗(110偵1650) 警三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145557號刑案偵查卷宗(110偵1987) 警四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警土刑字第1103700133號刑案偵查卷宗(110偵2886) 警五卷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110偵3096) 警六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00032424號刑案偵查卷宗(110偵3156) 警七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405號偵查卷宗(109.11.19) 偵一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110.01.04) 偵二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8號偵查卷宗(110.01.04) 偵三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4號偵查卷宗(110.01.04) 偵四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核交字第310號偵查卷宗(110.02.02) 偵五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95號偵查卷宗(110.02.02) 偵六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54號偵查卷宗(110.02.23) 偵七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50號偵查卷宗(110.03.15) 偵八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87號偵查卷宗(110.04.01) 偵九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86號偵查卷宗(110.05.18) 偵十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96號偵查卷宗(110.06.01) 偵十一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56號偵查卷宗(110.06.04) 偵十二卷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8號刑事卷宗㈠、㈡ 院一、二卷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9號刑事卷宗 院追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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