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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IDI SUPRIANTO (中文譯名:安多,印尼籍)
(現因本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劉宣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IDI SUPRIANTO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
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PIDI SUPRIANTO (中文譯名:安多)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自白及相驗報告書等卷證資料,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
且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為印尼籍人士,在臺無固定住居所,且於偵查中自陳有將兇器丟棄之情形,復就本案兇器為何前後供詞不一,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湮滅、偽造證據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
又因尚未進行審理程序,相關證據仍待調查,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10年10月29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1年1月29日經訊問被告後,裁定延長羈押2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在案,業經核閱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號、111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卷宗無訛。
二、茲因被告之上開羈押期間(111年1月29日起至111年3月28日止)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及證人劉毅智、ERLYA FERIANI WIBOWO證述、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扣押筆錄、偵查隊職務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診斷證明書、刀具指認照片、現場位置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0月21日鑑定書、勘(相)驗筆錄、屍體解剖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相驗及解剖照片數張等卷證資料,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
復被告為印尼籍人士,且自108年12月9日即行方不明,為逃逸外勞,有移民署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1紙在卷(見警卷第43頁),在臺亦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再參以被告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係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重罪經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再者,被告於案發後旋逃亡,且有將兇器丟棄之情,亦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承,復有員警職務報告可佐,足認其有逃避審判或執行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之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自仍有羈押之原因。
又審酌本案尚未宣判、確定,亦仍有羈押之必要。
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予以羈押,尚屬適當、合乎比例原則,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實難達成羈押之效果,應自111年3月29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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