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0,重附民,1,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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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雨涵(原名:黃寶美)



廖明


被 告 黃宏瑜


徐智明


吳東臨



羅智偉


陳竣傑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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