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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雨涵(原名:黃寶美)
廖啟明
被 告 林傳豐
張義晟
陳弘祥
羅 威
辜維良
考冠林
楊馥年
吳旭莨
劉松燁
黃信源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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