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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Vu Dinh Truong
Vu Thi Tra Truong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阮氏鶯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韻筑
被 告 黃明同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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