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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董海燕 南投縣○○鎮○○○巷00號
被 告 聶博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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