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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益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偵卷第58頁、本院卷第26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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