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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游承家
法定代理人 游清泉
夏子惠
被 告 陳宗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答辯: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陳宗利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33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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