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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王政忠
王雅鈴
王政義
被 告 吳忠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6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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