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交附民,9,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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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羅惠臨


訴訟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被 告 鍾承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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