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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侵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明吉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調院偵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提前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九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於民國111 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1 年12月28日上午9 時29分宣判,然因判決書業已製作完成,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是提早宣判應有利於當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將宣判期日變更而提早為111 年12月21日上午9時19分,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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