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侵附民,1,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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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BG000-甲109094(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BG000-甲109094甲(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被 告 乙○○


南投縣私立均頭國民中小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侵訴字第2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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