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原交易,14,2023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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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交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雅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2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李雅雯部份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雅雯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李雅雯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35頁),本院認為被告李雅雯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就被告李雅雯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李易霖部分另行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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