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原簡上,1,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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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嘉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

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上午11
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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