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潘秋花
李詩儀
李詩伶
李詩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瑋妤律師
被 告 蔡莉雯
柯偉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吳宗育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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