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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清(歿)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志清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54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鑑定後認具殺傷力,故而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8年間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警扣得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在案,嗣因被告已於108年7月23日死亡,而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5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又扣案之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認係口徑9×19mm制式手槍,為奧地利GLOCK廠26型,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2月4日刑鑑字第1080076802號鑑定書附卷可稽。
足認扣案之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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