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單禁沒,145,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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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智雄(聲請書誤載為黃志清)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109年度偵字第2436、320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非制式手搶1枝(含彈匣,搶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3顆均具殺傷力,均屬違禁物,有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9年7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60509號鑑定書附卷可稽;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分別為0.3935公克、3.0704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3873公克、3.0555公克),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所稱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109年間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在案,嗣因被告已於109年5月9日死亡,而分別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436、32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分別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7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60509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為違禁物無訛,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5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205號鑑驗書在卷可佐,足認前開扣案物均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附著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1 非制式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 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3顆(原扣案子彈共4顆,經採樣1顆試射) 送鑑子彈4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備註 1 透明潮解狀結晶2包(含包裝袋各1只)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分別為0.3873公克、3.055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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