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單禁沒,170,20221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簡万億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簡万億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竟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110年3月25日16時許,在南投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再點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16時1分許,經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數量分別為0.5087公克、0.0418公克)、玻璃球管2支。

復經警於同日17時5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於110年4月4日21時許,在南投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再點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0年4月7日11時1分許,經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玻璃球1支。

復經警於同日12時53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81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被告並已於110年10月6日釋放,並經不起訴處分。

查上開扣案之毒品,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是該扣案物屬違禁物;

另扣案之玻璃球管2支、玻璃球1支,為被告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器具,且經被告自承為其所有,爰依法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8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0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90、3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四、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521號鑑驗書、110年4月6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522號鑑驗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參,足認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確分別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均屬違禁物,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裝存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亦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是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以參考,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物,自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087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18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玻璃球管2支 4 玻璃球1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