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欣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98號被告許欣怡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2 、4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應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許欣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9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9月28日確定在案,至111年9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上揭偵查卷宗核閱無誤。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407號鑑驗書在卷可參,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2 、4所示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為其所有,並係供施用及預備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玻璃球(其上有藍色塑膠吸管) 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玻璃球 3個 3 使過注射針筒 1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4 未使用注射針筒 2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