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單禁沒,179,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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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敏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敏男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27日上午7、8時許,在南投縣○○鄉○○村○○巷0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扣案之吸食器內,再點火燒烤吸取其蒸發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上午11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查獲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4包。

被告上揭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8月22日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上開扣案物,經送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陳敏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8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上揭偵查卷宗核閱無誤。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2月3日草療鑑字第1100100383號鑑驗書在卷為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基上,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3863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917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4678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5025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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