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單禁沒,19,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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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德雄(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渣袋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德雄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12日7時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針筒靜脈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於110年2月12日7時許,為被告父親徐天城於南投縣○○鎮○○路00○0號住處發現被告失去意識,經報警到場處理後,在上址扣得海洛因殘渣袋2包。

嗣因被告死亡,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海洛因殘渣袋2包,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扣得海洛因殘渣袋2包,因被告於110年2月12日死亡,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該案扣案之殘渣袋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2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0200251號鑑驗書在卷可佐,足認前開扣案物屬第一級毒品而均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裝存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亦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揆諸前揭之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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