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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來賜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來賜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0.0058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0791公克),確含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2年1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又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時間係在被告因前案執行觀察、勒戒之執行完畢釋放日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認受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將本案逕予簽結,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5月6日之簽呈在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原稱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後,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該院101年8月9日草療鑑字第1010700278號鑑定書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前開扣案物分屬第一、二級毒品而均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附著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亦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揆諸前揭之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058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791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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