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單禁沒,22,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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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鈺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鈺中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9日0時許,在臺中市某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8時30分許,被告駕駛牌號碼ATS-3561號自用小客車至南投縣○○鎮○○路000號對面,因在該車內昏睡而為警上前盤查,當場查獲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

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31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1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63、7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上開扣案之毒品殘渣袋,經送鑑定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5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323號鑑驗書附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1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63、7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而本件扣案之殘渣袋1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5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323號鑑驗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等件附卷可稽,且物理上難以將其上沾附之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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