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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埔交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UONG TRUNG HIEU(中文姓名:陽忠孝,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所為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人別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英文姓名「DUONG TRUMG HIEU」之記載,均應更正為「DUONG TRUNG HIEU」。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所為之111年度埔交簡字第65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人別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英文姓名,原記載「DUONG TRUMG HIEU」,惟被告之英文姓名應為「DUONG TRUNG HIEU」,有被告之外國人居留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件在卷可查,原判決誤載為「DUONG TRUMG HIEU」,然此等文字誤繕核與原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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