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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梁格恩
被 告 全范茂桂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埔原金簡字第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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