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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原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羿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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