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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李致安
被 告 高健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4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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