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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林柏獻
被 告 吳雅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請求被告賠償80萬元。
二、被告請求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本件被告被訴幫助詐欺之刑事案件,既經本院諭知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霈蓁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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