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審附民,81,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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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陳沛姍

被 告 王瑞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我要向被告求新臺幣204,327元賠償,按今日口頭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查本件被告被訴幫助洗錢之刑事案件,既經本院諭知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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