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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智
指定辯護人 許秉燁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239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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