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易,302,202303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冠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75號、第4260號、第4411號、第4414號、第4795號,111年度偵字第109號、第2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一第448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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