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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DO(中文名:阮文度,越南籍)
(現於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 收容所收容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NGUYEN VAN DO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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