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聲,21,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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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維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維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維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在法務部○○○○○○○○○○○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62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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