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游素菊
選任辯護人 曾慶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348號、第3349號、第3350號、第4911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就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犯罪事實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與另案發生重複起訴之情形,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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