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訴,125,2023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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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麗月


陳銘欽


上 二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鄭中睿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125 號於中華民國112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麗月、陳銘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麗月、陳銘欽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125 號於民國112 年1 月31日第一審改行簡式審理程序之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2 人於112 年2 月22日送交本院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2 人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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