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育齊
選任辯護人 張敦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通常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2年3月22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本案尚有其他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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