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訴,267,2023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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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炎澔


指定辯護人 宋範翔律師(法扶律師)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炎澔自民國112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游炎澔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未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裁定自民國111年8月30日執行羈押,嗣訊問被告後,於111年11月30日裁定延長羈押,嗣本院於111年12月28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年。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之罪嫌仍然重大,且被告經本院判處之罪刑非輕,本案又尚未確定,被告面臨非輕之刑責,採取逃亡以規避日後審判程序之可能性大增,是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未予以羈押難以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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