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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菊枝
輔 佐 人 黃舜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廖菊枝被訴加重竊盜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菊枝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有關被告廖菊枝、陳秀琴被訴傷害部分,另經本院審結),而被告廖菊枝就竊盜部分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吳宗育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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