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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修賢
陳富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1 年4 月13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本案尚有其他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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