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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黃世豪部分「各處如附表二編號9、10及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主文』欄所示之刑」,應更正為「各處如附表二編號9、10及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被告黃世豪部分雖漏未記載「及沒收」,惟理由欄四、㈡內業已說明被告黃世豪所有之扣案物沒收,故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記載,就此部分主文有漏未記載之顯然錯誤,且其更正對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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