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緝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賜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 年1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羈押於監所之被告,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另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條亦有規定;
次按刑事訴訟文書之送達,除刑事訴訟法第1 編第6 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且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計算之,刑事訴訟法第62條、第65條亦規定甚明;
而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賜川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理程序,並於民國111 年12月19日以111 年度訴緝字第2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
該判決嗣於111 年12月23日送達法務部○○○○○○○○○○○○○○○○○○),並由被告親自收受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而南投分監既在本院所在地,則被告向監所長官提出本件上訴書狀,自無庸加計在途期間,是其上訴期間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即111 年12月24日起算20日,算至112 年1 月12日為上訴期間之末日,詎被告遲至112 年1 月19日始向南投分監之監所長官遞狀提起上訴,有刑事聲請上訴狀之該監所訴狀收件章戳可證,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