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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選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明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
被 告 蕭滿足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律師
被 告 廖子言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179、191、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辯論終結,因被告蕭滿足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起訴涉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下稱後案),被告蕭滿足於後案審理時供稱是同時交付賄款給本案相同收賄者等語,且後案起訴書犯罪事實亦記載被告蕭滿足同時交付賄款給本案相同收賄者,是被告蕭滿足後案之交付賄款,與本案交付賄款之事實,是否為裁判上一罪,而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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