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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聖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聖瑋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周聖瑋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依其自白、證人之證述及卷內資料,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第175條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等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犯殺人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審酌重罪常伴有逃亡高度可能,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認有相當理由可信有逃亡之虞,且以羈押之替代手段無法確保後續審判之進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11年2月22日裁定羈押,嗣於訊問被告後,被告改口否認犯行,然依卷內證據資料,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名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分別裁定自於111年5月22日、同年7月22日、同年9月22日、同年11月22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前開延長羈押期限將屆,經訊問後,合議庭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依然重大,被告所涉犯殺人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高度可能,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已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
此外被告對被害人即其前妻陳宜妏放火之行為,屬於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同時違反本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被告前於108年間因持鹽酸潑灑被害人,涉犯傷害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本案又再以放火方式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行前開犯行之虞,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之比例原則,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應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規定,自112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被告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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